泰州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泰政规〔20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0年,我市出台了《
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 ( 泰政规〔2010〕4号
),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4〕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