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市监发〔2020〕1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济宁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
济宁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是从市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对济宁市行政辖区内核准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出质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利息和评估费,给予贴息和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
(二)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制度。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
(三)在2020年10月1日后获得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五)质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处于实质性实施或使用阶段,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支持,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五条 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家企业享受补助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六条 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济宁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
(五)专利评估、价值分析协议,评估、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价值分析费支付凭证;贷款发放银行认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