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锡政规〔2013〕1号
各市( 县) 和各区人民政府, 市各委、 办、 局, 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已 经2013 年 4 月 26 日市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4日
关于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市区范围内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的要求,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等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机制,努力解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种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二、投资方式与扶持政策
(一)投资方式
利用非政府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投资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联合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各方的投资方式、建设管理、权利归属、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二)优惠政策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2.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收费、政府规费的,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3.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用地政策
1.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依法利用政府划拨土地、政府出让土地和经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
2.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通过限地价、竞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方式公开出让土地。
3.利用政府划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按照总建筑面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配套用房,其商业配套用房的经营所得用于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具体比例由市政府批准确定。
4.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经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