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9日
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引导村民住宅建设节约集约发展,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含医药高新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泰州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宅基地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监督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产权登记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村民个人建房违法案件的查处和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组织村民参与公益性建设,维护村容村貌整洁,推进村庄人居环境改善。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服从规划管理,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受城乡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规划验线、规划条件核实等工作。
第七条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依法建设。
(一)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规划的居民点外,村民个人不得原地改建、扩建、翻建和异地新建住宅。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可以实行宅基地有偿退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集中统一安置。
(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个人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村民在村庄规划的居民点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在居民点以外自然庄台的村民住宅不得原地改建、扩建、翻建和异地新建。房屋经依法批准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 经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进行翻建,但不得影响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不得妨碍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及占用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按1:1.35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建筑日照间距:
(一)遮挡建筑原为危房,系批准后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结构翻建的;
(二)被遮挡的是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的;
(三)被遮挡的建筑为非居住用房的。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九条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及审批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村民建房的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根据其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结合其原有住房状况进行界定。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为1—5人(含5人)户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不超过135平方米。
第十一条 居民点需要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统筹安排村民宅基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切实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占补平衡。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村民宅基地安排。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住宅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村民个人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第十三条 村民个人建房(单层个人住宅除外)设计, 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倡导村民使用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的村民个人建房通用图集。
第十四条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建设,或者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熟练工匠牵头建设。多层以上安置房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章村民个人建房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村民个人建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个人建房申请材料;
(二)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四)原有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五)危房翻建的,应当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翻建的危房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或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的,还应当提供文物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六)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提供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村民个人建房,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期10日。期满后无异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所属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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