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虚拟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规发〔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区虚拟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区虚拟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虚拟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虚拟轨道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盐城市区虚拟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事项。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虚拟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负责虚拟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虚拟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管理制度,对虚拟轨道交通车辆、车站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保障虚拟轨道交通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防汛、气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虚拟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后,制定虚拟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车规则。
运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社会公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客运服务。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指引导向标志。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虚拟轨道交通首末班车行车时间、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及时向乘客公告。
第七条 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和虚拟轨道交通专用信号行驶。
在有虚拟轨道交通专用信号时,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应当按照专用信号的指示行驶;在没有专用信号时,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的指示行驶。
虚拟轨道交通线路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平面交叉路口,应当设置虚拟轨道交通与道路交通信号的联动控制设备及专用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对虚拟轨道交通实施交通信号优先控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虚拟轨道交通平面交叉路口和沿线重点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保障虚拟轨道交通车辆的安全通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停靠站点的秩序管理,保障乘客有序进出站。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运营单位在事故易发路段设置车道隔离设施。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车辆、行人禁止进入虚拟轨道交通专用车道:
(一)平面交叉路口区域或人行横道线,根据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允许公共汽车进入,或者在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停运时段允许其他类型车辆进入的;
(三)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
(四)因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维修、急救、工程抢险等车辆需要进入的。
第九条 虚拟轨道交通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以下通行规则: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有交通警察指挥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二)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三)专用车道设置虚拟轨道交通车辆限速标志,最高时速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不得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道路限速标志的路段,遵守有关限速规定,并保持安全时速。遇有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不得在车站站台以外区域上下客。
第十条 禁止下列妨碍虚拟轨道交通车辆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虚拟轨道交通专用车道;
(二)擅自在虚拟轨道交通专用车道内停留;
(三)在车道、车站、进出站通道和其他相关区域,堆放物料、摆设摊点、设置障碍、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损坏、擅自操作虚拟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强行拦截、攀爬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强行上下车;
(七)跨(穿)越、攀爬、倚坐、损坏、移动虚拟轨道交通道路隔离设施;
(八)向虚拟轨道交通线路范围内抛洒杂物;
(九)其他危害虚拟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虚拟轨道交通车辆及驾驶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岗位和参与救援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三条 虚拟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照规定票价支付的,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
符合市区公交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在虚拟轨道交通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乱扔废弃物、携带宠物。
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运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时,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是虚拟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