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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资委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州市国资委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国资产〔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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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各区(市)国资监管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产权变动资产定价的依据,对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监督机制,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关于“资产评估结果须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精神及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资〔2016〕55号)的要求,现就建立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和执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该制度应当对公示内容、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一般应在本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