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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人社规(20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常人社规〔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继续教育 学时认定 办法 通知




附件: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平均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平均每年需完成24学时。以学分记录继续教育情况的单位,各主管部门在年度登记考核时应转换为学时。

  二、继续教育形式

  (一)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二)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三)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五)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六)网络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一)参加由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24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执(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2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15学时。

  (六)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七)参加各类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需递交参加讲座、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国际性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1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