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政发〔2011〕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4号》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连政规发〔2024〕4号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苏政发〔2011〕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
第三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作出征收决定之日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价值确定。
第四条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