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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逾期不报告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逾期不报告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苏劳社医函〔200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全文废止
连云港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未按规定申报工伤而涉及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悉,现函复如下 :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2号令)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 定:“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