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05-04 泰财规〔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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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泰政规〔2009〕3号
)和《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泰政规〔2009〕4号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泰政规〔2009〕3号
)和《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泰政规〔2009〕4号
)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直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对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
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情况。
各市直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对相关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直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八条 市直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真实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九条 市直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自用资产管理
第十条 自用资产管理是指市直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购置。市直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二条 资产入库登记。市直单位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资产领用交回。市直单位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卡片信息。
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盘点。市直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市直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执行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资产共享共用。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按照公平、节俭、高效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出租是指市直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市直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直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市直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事先报主管部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市直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直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直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市直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新闻媒体或张榜等形式对外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直单位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市直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市直单位公有房屋出租仍按《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泰政办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出租出借的,按合同协议继续履行,各单位应当将原出租、出借合同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备。合同协议到期,如需续租、续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市直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