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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保留和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徐政规〔2024〕10号规定,保留。确认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6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或者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7月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在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徐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徐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徐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设立市长质量奖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徐州市质量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作为市长质量奖的基础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数量不超过4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年评定数量不超过3个,市质量奖每年评定数量不超过20个,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鼓励装备与智能制造、新能源、集成电路与 ICT、生物医药与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和医疗等机构申报市长质量奖和市质量奖。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和市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和市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和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等事项,确定市质量奖获奖名单,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九条 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和市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区申报市长质量

奖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各县(市)区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所在地区申报市质量奖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市属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通过GB/T27922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或与企业服务特征相对应的服务认证;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获得县级政府质量奖或市质量奖且在有效期内;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未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近3年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及以上,参评当年无直接判D的涉税行为;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第十二条 申报市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2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深化首席质量官制度。农业企业(组织)要运用质量管理的先进方法管理和经营。制造业企业(组织)要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7922商品售后服务评价,并有效运行(食品企业需通过ISO22000认证或HACCP认证)。服务业企业(组织)要服务规范,有较好的经营绩效,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企业服务特征相对应的服务认证,用户满意度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未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近3年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及以上,参评当年无直接判D的涉税行为;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地方和相关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二)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名单。

(三)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办公室组织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按照1:1.6的比例确定进入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名单。

(四)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组问询,进行答辩。

(五)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资料评审、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审议。

(七)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八)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地方和相关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或市级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二)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名单。

(三)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办公室组织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根据材料评审工作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

(四)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审议。

(六)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公示通过的,由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复评再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授予奖牌,不授予奖金。

集团公司获评市长质量奖后,子公司获评市长质量奖的,不占用当年评定名额,对子公司授予奖牌,不授予奖金。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牌,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徐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奖牌,不授予奖金。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对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奖牌。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市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每年列入质量促进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或市质量奖荣誉的组织,经核实后,市长质量奖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市质量奖由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或市质量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市长质量奖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市质量奖由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不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5年内不再重新申报。市质量奖每三年复评一次。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或市质量奖获奖称号。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长质量奖或市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或市质量奖批准文件和奖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徐政发〔2017〕34号)同时废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一、《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目的:为了树立质量标杆,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注重自主创新,促进质量强企和质量强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背景:我市于2010年设置了市长质量奖奖项,并于2017年6月1日修订发布了《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徐政发〔2017〕34号),至2020年,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组织实施了10届,共评选表彰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5家获奖企业,7家徐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企业,其中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荣获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3个企业获得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一批组织获得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在全市树立了一批管理先进、质量卓越、业绩突出、品牌价值显著的质量标杆,在激励各类组织持续改进、持续创新、追求卓越、增强核心竞争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和积极作用,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但随着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部分政策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的新形势、新要求。为此,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了对《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于2021年3月12日印发了《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徐政规[2021]1号),主要在申报范围、授奖范围、奖项数量、评定程序、奖励资金、表彰形式、称号使用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标志着我市质量激励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二、设立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法律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产品质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