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发〔2005〕10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5-02-06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我省涉外投资软环境,依据《城市
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报省政府批准,对涉外企业及外籍人员适用的城市
房地产税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城市
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具体内容,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房屋整体出租的城市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