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市监规〔2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2年第2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2日省市场监管局第2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园区建设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广告产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推动广告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
江苏省广告条例》,并参照《
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具有功能完善的广告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全省或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园区,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园区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突出特色、主业明确、自主创新的原则。园区建设应遵守国家和省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省级园区认定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遵循自愿、公开、择优、示范的原则。
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江苏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做好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园区的认定命名、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园区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全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规划布局,对省级园区建设发展情况予以考核监督。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园区的申报工作,并与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对园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六条 申报省级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省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权限的部门批准设立;
(二) 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
(三) 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地理边界,有突出的广告产业特色,对区域广告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 园区规范运营两年以上,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年总广告经营额五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 广告产业以及直接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60%以上,并形成产业链;
(六) 具备功能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硬件条件和软件服务环境,能够为入驻园区的企业和区域内的广告企业提供双创支撑平台及企业孵化、市场交易、金融服务、专业化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展览展示等专业服务和基础服务;
(七) 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八) 园区入驻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广告专业人员,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产值、利税额、交易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同类园区领先地位,有较高的成长性,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九) 园区和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级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具体表格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经报请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该市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
第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与评估,形成评审意见。
对入驻广告企业及广告直接关联企业主要为以现代数字技术支撑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企业的广告产业园区优先考虑。
第九条 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在省内主要媒体上或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公示。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研究批准后,认定为“江苏省广告产业园区”,授予标牌和证书。
第三章 管理、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按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对省级园区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园区之间开展学习交流,推动园区对外交流和合作。
第十二条 省级园区所在地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园区及园区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