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管企业集团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济国资财监〔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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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管企业:
《关于加强市管企业集团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3月27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各市管企业要坚持从长远战略目标出发,将完善财务体制、统一财务制度、资金集中管理、财务预算监控、财务委派、内部审计与风险控制、财务信息化建设作为集团财务管控的重点工作,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并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管控制度办法于2018年6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济宁市国资委
2018年3月30日
关于加强市管企业集团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市管企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集团财务管控体系,优化财务资源配置,提高财务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管企业集团财务管控工作(以下简称集团财务管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集团财务管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市管企业集团化经营的迅速发展,各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级次逐渐增多,如何加强集团财务管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管企业需要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集团财务管控是集团公司依法通过财权配置、制度安排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财务管理和控制,以防范财务风险,实现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的重要管理活动。
近年来,市管企业对集团财务管控进行了积极探索,多点突破,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由于受体制、制度等因素的制约,如集团公司与所出资企业相互之间的财务权责界限不清晰,集团财务管控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分散、使用效率不高,预算管理缺乏刚性约束,财务信息化建设滞后,内控制度不健全,内审作用发挥不充分,财务预警防范机制不完善,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所出资企业的财务信息,使集团公司财务风险不断积聚。因此,加强集团财务管控,提高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控制能力,尤其是资金集中管理,对防范集团公司财务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加强集团财务管控,能够发挥集团公司与所出资企业的财务协同效应,充分利用企业集团的整体经济实力、综合社会影响,借助集团较高的信誉和信用等级,多渠道、多方式筹资,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合理集中和调配资金,满足重大投资的资金需求,提高投资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及时掌握所出资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以及集团财务制度的执行效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实现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行为的有效监督控制;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对集团财务战略作出针对性地调整,提高集团资本运营效益,促进集团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
二、集团财务管控的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是: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国有企业改革、经济工作会议,紧紧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中心工作,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集团财务管控体系,管控能力明显提升,集团财务管理工作创新突破,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管控体制。
(一)合法性原则。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实施财务管控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权责对等,依法履行出资人财务监督职责。
(二)集团战略导向原则。以企业集团战略规划为导向,围绕集团经营战略,实施财务管控。
(三)适应性原则。集团财务管控要与集团公司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与集团公司和所出资企业的财务决策权限相适应;与权属企业(分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
(四)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原则。集团财务管控应当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集团的财务风险。
(五)成本效益原则。集团财务管控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管控成本实现有效管控。
三、集团财务管控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完善企业集团财务体制。企业集团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是集团公司与所出资企业之间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各市管企业实施集团财务管控,应当通过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企业章程的约定等方式,本着既保障集团公司财务管控职能,又能调动和发挥所出资企业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原则,确立完善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各级财务组织权责,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当实行集中管控,一般财务事项由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同时,明确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财务授权批准的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构建“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财务运行机制。
(二)统一企业集团财务制度。为保障企业集团整体战略贯彻实施,各市管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企业集团的财务制度。根据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决策、财务风险、财务预算管理体制,围绕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财务活动,具体制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资金结算、利润分配、大额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集团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集团的会计政策,对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统一。为企业集团开展财务活动提供行为准则,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三)探索有效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资金集中管理是现代企业集团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市管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资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实行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筹资管理、统一担保管理、统一对外投资管理。以财务公司、集团内部银行、结算中心、投融资中心等方式,实施资金有效集中管理。充分发挥集团资金规模效应和整体优势,做好内部资金的调剂使用,提升整体融资能力。通过构建资金集中管理体系,积极推动企业合理筹措资金,加强企业投融资管理,确保资金成本优化,以增加整体效益,切实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与水平,达到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财务风险、防止资金闲置浪费的目的。
(四)构建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全面预算是指由战略导出策略,由策略制定计划,由计划编制预算,再通过过程分析控制执行结果的全过程。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发挥全面预算管理的功能。集团公司站在出资人角度,积极推进出资人预算管理工作,做到“六统一”,即:预算主题统一,预算组织统一,预算制度统一,预算流程统一,预算表格统一,预算考核统一,以增强集团财务管控能力。同时,强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预算和计划的有效衔接以及预算和绩效考评的有效衔接,最后建立战略→计划→预算→绩效→薪酬一体化的财务支持战略落地系统。
(五)推行代表出资人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负责委派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经理人(含子公司财务总监)队伍建设,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逐步实现集团公司委派,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既要对子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负责,也要对集团财务负责人负责。各市管企业要把集团公司向重要权属企业委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工作,作为加强集团财务管控的重要手段,在集团范围内,全面推行代表出资人进行财务监督的委派制度,制订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行定期轮换制。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负责分管派驻企业的财务工作,既对派出企业负责,又对派驻企业董事会负责。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选任应当严格进行任职资格认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根据派出企业授权,对派驻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企业重要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对重大财务事项建立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与派驻企业负责人联签制度,定期向派出企业报告派驻企业的资产营运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重大的财务事项,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为保证集团公司获取真实的财务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各市管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