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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2月2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2〕138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为理顺市区税收征管关系,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各地增收积极性,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税收属地征管。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