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07〕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
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 
》、《
细则
》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
车船税。
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除《
条例 
》第三条规定免征
车船税的车船外,下列车船亦免征
车船税:
(一)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不需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专用机械车辆;
第五条 对自治区境内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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