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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区统筹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区统筹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9〕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提高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现就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区统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本级(含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

二、目标任务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六统一”市区统筹,即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同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三、主要措施

1.实施基金统收统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从2019年起市本级和海陵、高港、姜堰区当期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编制市区基金预、决算,下达年度收支计划,审核汇总市本级和各区月度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