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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由市住建局、物价局联合制订的《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