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加快市区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3〕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加快市区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连云港市加快市区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市区旧城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塑创现代化国际海港中心城市新形象,现就市区旧城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建设幸福港城为目标,以推进危旧房(棚户区)、内涝灾害严重片区、基础设施较差片区、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片区改造为重点,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一规划、成片开发,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强化规划控制,加大资金投入,细化政策措施,全力推进市区旧城改造工作,确保规划一片、建成一片、配套一片、管好一片,全面完成市区旧城区改造。
二、目标任务
2013年至2015年,完成快速公交(BRT)一号线沿线、海滨大道两侧,连盐铁路沿线、南极北路周边片区、海州古城、猴嘴片区等旧城区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完成改造面积260万平方米,2014年完成改造面积200万平方米;2015年完成市区剩余的旧城区改造任务。
三、运作模式
市政府审定和下达年度旧城区改造任务,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新海新区指挥部按照改造任务依法组织征收。旧城区改造项目实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包干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具体标准由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认定,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包干办法另行制订。
(一)国家、省、市投资的市政重点工程征收项目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各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安排的投融资平台负责筹集。
(二)土地储备征收项目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集。
(三)列入旧城区改造任务的其它征收项目,鼓励各级投融资平台按照合作征收、净地交付的方式,多种途径进行融资、引资,先期筹集征收补偿费用。引资合作方先行垫付资金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垫付资金利息,并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每年6%-8%的投资回报(引资合作方最终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则只计算垫付资金利息,已计付的投资回报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予以扣回)。
(四)已毛地出让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开发单位负责筹集。
(五)土地开发成本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各责任主体(封闭运作区域除外)。
四、配套政策
(一)鼓励建设安置房。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采用开发建设安置房和团购存量商品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鼓励开发建设安置房,市、区国土部门优先保障安置房建设的土地供应,安置房价格由价格部门核定。安置房不足的,团购相应的存量商品房予以保障。团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其价格原则上比周边商品房价格至少低6%。老城区被征收居民到建成区、新区安置的,安置面积应有区分,具体标准应根据安置点及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在征收与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强化政策支持。市规划部门根据确定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规划定点安置房位置和数量,老城区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商业用房面积。市国土部门在核算土地成本时,将征收费用、社会资金投资回报、片区周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一并纳入土地成本。土地收益原则上用于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形象提升等方面。土地收益分配应因地而宜、科学核算,改造地块有收益的,其收益部分由市、区两级分配,以市为主;改造地块基本零收益的,由各责任主体运作;改造地块成本高于土地出让收益的,实行一事一议,通过其他项目进行盈亏调剂,力求区域平衡和各责任主体平衡。旧城区改造如涉及到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的,按照《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连政规发〔2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