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工信技〔2024〕6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完善工业设计中心培育体系,根据《
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产〔2023〕273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修订了《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根据《
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产〔2023〕2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设计学、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交互体验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2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在潍坊市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省、市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2年内(截至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 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审查,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培育体系,开展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
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