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泰州市区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影响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已建建筑及场地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日照分析计算应当使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养老服务设施的居住用房、残疾人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和多功能活动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疗养室。
有日照要求的场地是指幼儿园、托儿所、养老服务设施的室外活动场地。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正负零、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当随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泰州市区建筑日照影响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根据需要对日照影响情况进行复核。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就以下事由对日照影响情况进行复核:
(1)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就日照影响提出较多异议的;
(2)出现涉及日照原因的信访、复议、诉讼的;
(3)其他对日照分析结果存疑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