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盐城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盐住建城建〔2020〕1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住建局,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为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盐城市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现将盐城市《进一步加强盐城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盐城市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海绵城市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民生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盐城市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对市区海绵城市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各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指导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图集。
第七条 加强与各级财政部门联动,保证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投入。
第八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明确以下要求:
(一)对城市开发强度合理控制(包括地下空间开发)的要求;
(二)对河流、湖泊、湿地、河渠等水面率的要求;
(三)对受到破坏的水体及其他自然环境的恢复、修复的目标要求;
(四)对城市排水防涝、城市面源污染控制、径流总量控制、雨水利用等指标要求。
第九条 加强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联动,对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时,应当要求项目单位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规范,对具体建设标准、内容和方案进行论证落实。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投资应当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 加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动,对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划条件在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
第十三条 市区已建成项目由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的责任主体,按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改造。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雨水径流控制等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排水施工图设计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海绵城市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市政公用、老旧小区改造的海绵城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管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向市城建档案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含电子图文)。
第十八条 海绵城市项目实行建、管分离。老旧小区改造的海绵城市项目功能性养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周期性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政公用海绵城市项目的管养按照盐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相关规定执行。PPP公司建设的海绵城市项目,按特许经营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海绵城市项目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有从事海绵城市项目维护运营活动的资金、人员和设备,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海绵城市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运行维护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海绵城市设施数字化信息数据库,提高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效率。
第二十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储存、蒸发等方式,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百分比。
低影响开发是指基于模拟自然水文条件原理,通过分散的、小规模的源头控制措施,实现对场地开发后雨水径流的水量和水质控制,使建设区域开发建设后接近于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状态。
城市面源污染控制是指溶解的或固体污染物从非特定的地点,在降水和径流冲刷作用下,通过径流过程而汇入受纳水体引起的水体污染。包括大气干湿沉降、降雨径流、合流制下水道溢流、水土流失等。
海绵城市项目功能性养护是指海绵城市项目中具有渗透、滞纳、调蓄、净化等功能的结构层养护。主要包括透水铺装、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等生态滞留设施的透水盲管、介质土层、碎石层等设施养护。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进一步加强盐城市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目的
为加快推进盐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等相关文件要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盐城市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在城市建设中要系统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自然吸纳、蓄渗和缓解;到2030年底80%以上建成区面积要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要求。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