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0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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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含省部属企业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2002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市区退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
2.2002年11月30日前在本市市区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参保退休职工。
(二)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三)已参照《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通政发〔2003〕108号)在退休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超过3200元一次性奖励的,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享受一次性奖励金不足3200元的,予以补足。
(四)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
(五)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可参照享受。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2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
在市统筹的生育基金历年结余中先行支付50%,其余50%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市区社保体制改革之前的区属企业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200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苏政发〔2006〕4号精神执行:
1.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允许税前列支,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其中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可向市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申报,经委托中介审计、领导小组核准后,其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支付。
3.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4.定补、续保、保养、协保等各类性质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分别解决。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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