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5日



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公共场地、空间、道路交通、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设施上以广告牌、灯箱、实物模型、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画廊、橱窗以及张贴、悬挂等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公共场地、空间、道路、街巷等设置的布幅类广告、彩旗、道旗、升空气球、拱门及张贴广告;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以及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五)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店招店牌等广告。

第四条 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主体资格、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等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户外广告设置证发放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制定。

市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公安、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管委会)在各自辖区内配合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求,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和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和城市规划的;

3.影响建(构)筑物的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的;

4.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5.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6.影响公共环境,影响消防安全,破坏自然资源的;

7.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

8.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范围。

(二)市区主要道路及广场禁止悬挂各类横幅,临街建筑一般不得悬挂条幅和横幅,禁止设置布幔广告。举办公益性活动需悬挂布幅类广告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并在活动结束时自行拆除。

(三)在市区和城市出入口范围内,禁止在道路两侧设置高杆立柱式广告;禁止在道路两侧的墙体上(含建筑工地的围挡)绘制、张贴户外广告;禁止在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彩旗和横(条)幅广告;禁止在道路两侧、停车场、广场设置遮阳伞广告和遮阳蓬广告。

(四)禁止在户外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市政公共设施、邮电通讯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含道路护栏)以及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含立柱、玻璃橱窗、台阶踏步等)上涂写、张贴户外广告。

(五)禁止各种车辆在前后视窗及两侧玻璃上设置广告。

(六)禁止路铭牌、公用电话亭上设置商业性广告。

(七)主要商业街区建(构)筑物上可设置霓虹灯广告,一般不得设置立牌式灯箱广告。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于空间的广告不得占用慢车道和人行道。确需设置的,其净空高度位于慢车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4.5米,位于人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2.4米,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不得低于2.8米。

(二)高层建筑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三)车体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不得影响市容观瞻。锈蚀、残缺应及时维护、更新,溅上泥水尘土应及时清洗擦净。

(四)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20%;或者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统一异地设置。户外广告媒体空置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五)户外广告框架、支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临时空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应当予以装饰或遮掩,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六)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画面清晰、外形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褪色、损坏变形等情况,当事人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设置新颖、造型别致,具有时代气息、地方特色的广告。

(八)店招店牌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店招店牌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应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新建建筑物立面设计方案应预留店招设置位置。

2.店招店牌内容应当与工商注册名称一致。店招店牌的文字总长度原则上不超过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高度不超过整个招牌的二分之一。

3.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书写、用字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

4.店招店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造成光污染以及影响消防安全。

5.店招店牌宜采用发光材料或者安装照明设施,宜采取内打光方式,优先采用节能灯具并按规定时间开启。

6.店招店牌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不得“一店多招”、“多层多招”设置,临街门面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商场、市场、购物中心同一立面不超过两个店招。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如下:

(一)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设置期限为3年,电子显示屏(牌)、翻板、高杆立柱式广告为6年。

上述期限自许可之日30日后起算。

(二)户外广告幅面不得超过1年。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0天。其中张贴广告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上述期限自许可之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户外广告幅面设置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延续手续,并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后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使用期限届满的,一律不得延续,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编制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专项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符合城市发展要求,与区域功能相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由市规划局会同城管、工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编制,公开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设置技术标准。设置技术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