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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实施意见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2012年8月6日 宁政规字〔201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1.将前言部分修改为“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免费乘车)提出以下意见。”

2.将二、实施原则(一)修改为“保障残疾人享受出行优惠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3.将二、实施原则(二)修改为“个人自愿的原则。我市残疾人开通市民卡免费乘车功能本着自愿的原则。已通过线上申请开通免费乘车功能的,可自行持卡到指定网点激活;个人持卡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指定网点办理的,可在网点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现场预约开通;自行开通免费乘车功能确有困难的,可委托社区、街道等相关单位统一办理。”

4.将三、优惠对象及范围(一)修改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5.将四、具体规定(一)修改为:“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实行实名制。非南京市户籍的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车。”

6.删除四、具体规定(二)相关内容。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免费乘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政策法规,给予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政策,解决残疾人出行难的问题,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通过减少残疾人生活负担,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