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泰州市政府关于增强农民带资进城实力和积极性试点工作的意见

泰州市政府关于增强农民带资进城实力和积极性试点工作的意见

泰政发〔2016〕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就增强农民带资进城实力和积极性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决策部署,聚焦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原有权益“变现难”和进城农民公共服务“不均等”等难题,加快改革创新,出台扶持政策,有序推进试点,开辟相应的变现渠道,鼓励、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或有较强进城生活意愿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其在农村的原有权益,提高农民带资进城实力;鼓励具备条件有意愿进城的农民向城镇有序转移落户,强化进城落户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确保其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形成农民进城落户同向激励的良好环境。

  二、具体措施

  (一)鼓励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

  对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退出宅基地的,应同时退出其宅基地上所建住房和宅基地周边自留地。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后,户口应同时迁入现居住地并不再享有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标准:退出宅基地中的合法面积,按适当高于退出时所在地征收耕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超出合法面积的部分,按退出时所在地征收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助。住房及附着物退出补偿(补助)标准:经依法依规确认的住房建筑面积,按退出时所在地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及房屋装潢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超出合法面积的部分不予补偿,可以按照建筑残值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宅基地周边自留地的补偿参照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执行。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组织实施工作。农户退出的宅基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形成的挂钩指标用于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市场调剂方式在本地范围内统筹使用。使用节余部分,可以在泰州市范围内调剂使用。市和各市(区)建立指标收储交易机制,回购资金由各市(区)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垫支,回购价格按省交易平台最近一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均成交价的1-1.5倍计算,回购资金专项用于宅基地退出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如仍然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以征收为国有并按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土地出让净收益专项用于宅基地退出补偿。

  (二)鼓励农户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和自留地。

  市内农户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进城生活后,其在农村的承包地和自留地可以采取自愿流转或退出的方式处置。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承包权仍归原农户所有,流入方享有经营权,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流转收益;积极引导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自留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承包地和自留地退出按低于退出时所在地征收耕地补偿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标准和补偿方式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退出土地的区位条件、人均耕地面积和重新发包经营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准;自留地面积以发包方原始账簿面积为依据,以实际丈量结果为准。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农户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和自留地的组织实施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退出补偿,建立一定形式的收储平台(依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由各市、区根据当地情况组建、指定其他平台),具体负责退出承包地、自留地的收储、处置工作。退出补偿专项资金实行动态调整、封闭运行,退出土地重新发包后的收益分配具体办法,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研究确定。退出的承包地、自留地不得改变其原土地所有权权属,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原则上应用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能够及时发包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收储平台重新组织公开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经营;处置暂时有一定难度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经营,延期发包。

  (三)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集体收益分配权。

  市内现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民,在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自留地使用权后,在量化到人、固化到户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保留其集体收益分配权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消失,保留期间在再分配中所有者权益享有的份额由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自愿选择退出其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处置:一是内部转让。经村民(或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转让标准由转让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二是集体回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退出成员享有的集体资产份额实行一次性回购,具体标准由回购双方协商确定。三是转为投资。不愿转让或回购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基础上,以其自愿退出之日为基准日,核定其所有者权益。将其核定权益转为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投资期限和回报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属地乡镇农经部门裁定。内部转让的,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鉴证;集体回购或转为投资的,应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收益分配权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各地可根据实际,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创新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途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制定。

  (四)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促进农民进城落户。

  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泰政发〔2016〕43号)精神,全面放宽城市、城镇落户限制,对有条件在我市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鼓励举家进城,落实本市范围内农民进城户口通迁制度。到2018年,全市新增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18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8%,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以内。

  (五)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购房租房。

  以满足进城落户农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将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农民进城购买首套住房的,由购房所在地财政给予其交纳购房契税总额50%的财政补贴。对于本市全户退出农村原有权益并在市内购买首套住房的,由流入地市(区)政府确定标准按户籍人数发放购房券,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待遇,与商业房贷利率差额部分,由流入市(区)财政予以贴息。各有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要研究建立本市进城农民购房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推广“安居贷”等金融创新产品,切实缓解农民购房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开发企业给予适当优惠折扣出售存量商品房。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和专业化市场经营主体,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支持暂未购房的进城农民租房居住,对具有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退出农村原有权益的农民进入城镇集中居住。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六)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创业就业。

  加强进城落户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拓宽进城落户农民就业渠道,通过设置进城农民就业服务窗口、定期举办专场供需见面会等方式,优先推荐和安排进城落户农民就业。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当年吸纳进城农民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额度的贷款,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到2018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6万人。对就业困难的进城落户农民通过开发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岗位给予就业援助。加大进城落户农民创业支持力度,对进城落户农民给予免费项目推介、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