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通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南通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通政发〔2007〕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后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市统一按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

  二、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