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通政发〔200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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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
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后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市统一按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
二、根据《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