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人社规〔2017〕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医保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苏政发〔2014〕124号
)、《
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 通政规〔2015〕4号),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多层次保障体系,合理利用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发挥资金效率,提升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现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实行“保险机构按条件准入、协议管理,保险产品备案审核,保险业务自主开展、有序竞争”方式,参保职工自愿购买。
二、保险机构的准入。保险机构申请承办本市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寿保险公司或由法人机构直接授权的人寿保险分支机构;
2.在南通市设有南通分(支)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营场所;
3.配备专职服务管理力量。
符合上述条件,愿意提供业务网络、人员管理等经办工作经费,且能提供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险机构,可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申请成为南通市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定点保险机构。
经审核符合条件,取得南通市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承办资质后,定点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