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政规〔20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常政规〔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加强项目在用地期限内利用状况的环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场地污染的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土壤环境(含地下水,下同)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主要包括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和垃圾收集处置、污水处理等污染行业企业用地,具体行业目录由市环保局公布。
放射性污染场地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向环保部门备案。经评估认定存在污染并且需要治理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承担土壤环境修复的责任和费用,治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相关材料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涉及保密数据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场地环境评审专家库管理,以及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从业单位管理,负责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开展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报告向规划、国土部门出具意见,强化土壤污染日常巡查。各辖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向市级环保部门报告年度辖区内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的情况。
国土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储备协议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并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书面征询环保部门关于场地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
规划部门在组织规划编制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应当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环保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逐步建立区域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对需储备的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材料报送环保部门,经评估认定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复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环保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土地储备机构协商确定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工作,并在收储补偿协议中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相关费用在收储补偿款中扣除。收储补偿协议约定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工作的,相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