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14〕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科法〔2020〕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经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
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4〕31号)、《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锡政发〔2013〕104号),为确保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科学、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池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为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以下简称苏科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锡科贷)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根据需要,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的集合债券等科技金融业务,经资金池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列入风险补偿范围,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三条 资金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财政安排、省财政配套等,其中市财政整合安排资金规模不低于1.7亿元。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财政首期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首期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资金池实行专户归集管理,专款专用。
市、区财政每年年初对所出资金进行核算,并按规定在原渠道根据相应责任增补由于风险损失等造成的资金缺额。
第四条 为确保资金池可持续有效运行,获得市风险补偿贷款的企业必须缴纳贷款额度5‰的专项贷款补偿金。专项贷款补偿金和资金池资金的存款利息,用于资金池风险损失资金的补充。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资金池管委会,由分管副市长任管委会主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有关区政府、合作银行等部门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管委会职责:
(一)审议资金池管理办法;
(二)确认资金池合作业务;
(三)审定资金池代偿和核销情况;
(四)审议资金池运作绩效;
(五)其它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管委会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定专人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资金池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确认科技型中小企业,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备案企业数据库(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库)和贷款管理系统,审核有关代偿、核销;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对资金池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和绩效的监管;
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负责合作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各有关区政府负责落实资金池区级资金投入,支持区属有关部门推荐审核属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市各部门做好属地资金池贷款相关工作;
合作银行负责独立开展审贷业务,对列入资金池支持的贷款实施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责任。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下属市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创中心)受托管理资金池专用账户,负责资金池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在无锡市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济、技术等情况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苏科高〔2012〕402号)备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列入资金池贷款。
第九条 资金池支持拥有良好的研发及管理团队、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水平、创新能力强、产品和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申请列入市资金池贷款备案企业库的企业,经区科技局会区财政局审核推荐,企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资金池管委会主任批准后列入备案企业库。
第十一条 列入备案企业库的企业,由合作银行独立开展审贷业务,按要求列入资金池贷款;对尚未列入备案企业库的企业,且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合作银行同意、区科技局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同意,可给予资金池贷款。
第四章 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在本市依法设立分行的银行,经批准建立科技支行或参与苏科贷工作,并对资金池贷款承诺以下事项,即列入资金池合作银行:
(一)提高风险容忍度,允许5%的贷款不良率;
(二)年度风险补偿承诺限额放大10倍及以上的贷款授信;
(三)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利率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贷款额度超过300万元的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
(四)不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列入合作的银行,每年与企创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有关合作事项。
(一)合作银行为批准的科技支行,开展苏科贷和锡科贷业务;
(二)合作银行为省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苏科贷业务的银行,按苏科贷业务要求开展苏科贷业务;如开展锡科贷业务,由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经资金池管委会审核批准。
(三)符合第十二条第一至第四款要求并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专门团队、专项机制和服务能力等条件的银行,由银行提出申请,经资金池管委会批准后可开展锡科贷业务。
第十四条 在合作银行年度发放的资金池贷款中,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数占比应达到80%以上;在全市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