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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3]8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0-23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支持力度的意见》(冀发[2003]11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冀发[2003]48号文件任务分解一览表〉的通知》(冀办字[2003]48号)要求,省局就如何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税收执法力度,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深入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税收服务地方经济的职能作用,促进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为我省贫困地区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为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要认真执行以下具体优惠政策: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四)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七)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可享受劳服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1.在2005年底之前,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2.在2005年底之前,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包括: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4.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八)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在《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内)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5年企业所得税。
(九)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业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在《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内)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对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企业,经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联合认定为福利企业并取得了福利企业证书,进行了联合年检,符合福利企业性质和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一)“十五”期间,对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企业的所得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实行减免。
(十二)企业按国家规定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