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行为,合理使用城市空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交车辆、公交场站、候车亭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进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内,需要利用非公共设施、场地、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有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是指以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和有偿设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审批权。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活动和设置许可审批。
工商、规划、交通运输、文广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园林、国资、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相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适时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设置总量、路段、点位、设置时间、基本样式、规格和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计划时可征求规划、工商、财政等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论证。
第八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实施计划编制设置方案,组织招标、拍卖活动。
设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每处户外广告的位置;
(二)每处户外广告的尺寸;
(三)每处户外广告的样式;
(四)每个路段户外广告许可设置的时间;
(五)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编制招标文件或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拍卖标的具体位置、数量、可设置规格等;
(二)设置权的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基本条件;
(四)投标时间、方式和地点;
(五)公益广告发布数量(不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
(六)期限届满后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置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有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