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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老年人的优待服务适用本办法。对外地老年人的优待服务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国内公民。

第三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围绕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目标,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增加老龄事业投入,努力实现城乡社区养老、医疗设施全覆盖。充分发挥城乡社区为老服务主导作用,构建政府购买、社区组织运营和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保障落实上门服务事项。充分发挥城乡社区老龄(年)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不断丰富老年活动。

第四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检查和督促。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开展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老年人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泰州市民卡、社会保障卡或者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参观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及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文化宫、博物馆、科技(学)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展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免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及国家投资为主体的旅游景点;

(三)凭泰州市民卡或者优惠乘车卡,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

(四)免费进入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站(室)、老年阅览室、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政府办为老服务场所;

(五)半价优惠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各公共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

前款规定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的标识。

第七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轮船码头等客运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售票窗口,对持有有效证件的老年人实行优先购票、检票和上下车(船)的优待服务,候车(船)室等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坐席。

第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的门诊一站式服务窗口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在导医、挂号、就诊、住院等方面实行优先服务。对基层医疗机构上转至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老年人,开通预约就诊、检查、住院等诊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