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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扬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扬政房(2008)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06-2010年度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住房发﹝2011﹞46号规定,予以保留。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及扬州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扬政房(2007)1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 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监管制度。扬州市房屋交易和权属管理处按本办法实施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扬州市房屋交易和权属管理处在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通过专用账户进行。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包括首付款、购房贷款等扣除购房定金以外的全部房款,不含办理房屋过户等其他各项税费。监管交易结算资金不收取手续费,不提取现金、不计算利息。

三、存量房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到扬州市房屋交易和权属管理处设立的资金监管窗口(以下简称“监管窗口”)签订《扬州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扬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申请资金托管。买卖双方凭《托管协议》及其他材料到相关商业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个人存量房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开户行应根据交易资金进出情况设立资金托管账户的明细账以备核对。交易当事人按合同约定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自行支付声明。凡贷款购房的均须申请交易结算托管。

四、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及房屋交易过户手续的办理。

根据买房人是否贷款的两种情形,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买房人不办理贷款。

《买卖契约》及《托管协议》签订后,买房人将购房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监管机构的专用账户内。开户行向买房人出具交存凭证,买房人持《买卖契约》、《托管协议》及交存凭证向监管机构领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二) 买房人办理贷款。

《买卖契约》及《托管协议》签订后,买房人将购房交易结算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