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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人保规〔2024〕1号
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8号令)等,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2024年11月26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
1.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苏人保规〔2011〕11号);
2.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苏人保规〔2011〕16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保规〔201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规〔2017〕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法〔2022〕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苏人社函〔2011〕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上下班交通事故类工伤认定原则
职工上下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进行补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原则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职工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生效的裁判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