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科计〔2006〕100号苏财教〔200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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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厅局:
为加强我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现将修订的《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旨在围绕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以应用基础和高技术研究为重点,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聚集和培养重点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优化布局、做优做强、自主创新、引领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本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科技企业,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 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
(二) 接受相关领域企业等单位的委托开展研究与开发,加强实验室成果的应用与转化,为产业技术创新、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三) 培养、聚集相关领域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团队;
(四) 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省有关厅局或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 负责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
2. 负责编制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 负责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 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指标体系、绩效考评体系,并组织对建成运行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价;
5. 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二)省财政厅
1. 负责审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建设运行资金;
2. 会同省财政厅检查、监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3. 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 会同省科技厅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体系,并对其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主管部门
1. 负责本行业(或地区)拟建省重点实验室的组织与推荐工作;
2.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或地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和检查监督;
3. 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的落实;
4. 负责协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和经费预算,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组建要求,采取主管部门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组建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申请或投标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二) 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发展政策,在某一高技术研究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
(三) 能提供保证省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资金、技术支撑、实验条件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等后勤保障。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组建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科技厅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按照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按要求与省科技厅签定科技项目合同。
第十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取消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对我省研究基础好、竞争性强,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建设,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2001〕202号)进行。
第十二条 对我省重点发展且具有科教资源优势的高技术领域、采取跨学科、跨部门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出资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优先予以扶持。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实施期间,须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的规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备案。建设期间实验室建设内容、研究课题有调整的,须及时上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经验收合格取得《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省科技厅颁发相应铭牌。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
1. 实验室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继续实施的;
2. 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实验室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任务的;
3. 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
1. 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按进度落实的;
2. 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重点实验室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于合同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 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4. 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省重点实验室对我省科技、经济发展继续发挥骨干支撑作用的。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申请中止、强制中止和撤销项目,省科技厅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查、审计。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