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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失效】

扬州市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失效】
2018-06-28                     扬财规〔20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全文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建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 ( 扬府发〔2017〕66号),加快培育一批特色小镇,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小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特色小镇健康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职责:对特色小镇创建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特色小镇考核制度,组织特色小镇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奖补对象:入选省、市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名单的特色小镇。

第五条 对经考核合格的省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三年内,市财政给予前两年每年200万元奖补,第三年400万元奖补。

第六条 对经考核合格的市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三年内,市财政给予前两年每年100万元奖补,第三年列入优秀等次的300万元奖补,列入合格等次的150万元奖补。

第七条 省级创建对象如当年未通过省级考核,不享受第五条奖补政策,则纳入市级创建对象考核范围,享受第六条奖补政策。市级创建对象如当年纳入省级考核范围,不享受第六条奖补政策,享受第五条奖补政策。

第八条 奖补实行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