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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字〔201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部署,加快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9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济发〔2016〕18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二条实施意见》(济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规则统一、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国有经济引领带动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为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除市国资委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市直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任何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或经济实体。
(二)集中整合、优化配置。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进行重组整合,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事业单位改革等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确保统一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四)依法合规、规范有序。严格按照《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操作程序合法、公开、透明,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三、实施范围
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是指市直单位对国家出资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实施方式
根据市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按照“分层分类、有序划转、因企制宜、分类监管”的原则实施统一监管。
(一)对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运营能力强的企业,以其为主体重组整合其他企业,组建或改建为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集团或一级企业。
(二)对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经营能力的企业,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其产权划入相应市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
(三)对国有文化企业和市司法局所属承担特殊职能的企业,国有产权暂不划转,仍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由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实施。
(四)对资不抵债、停业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改革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市直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实施重组整合、清算退出。
(五)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按规定纳入统一监管。
五、政策措施
(一)纳入统一监管范围的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管理权限负责具体落实。
(二)统一监管过程中,产权划转企业的职工劳动关系保持不变。对部分企业存在的与主管单位混岗使用的工作人员,主管单位要根据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三)对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市级行政事业性资产,划转为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列入企业国家资本金,由相关市直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直接办理产权划转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核销手续;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划转的,设置3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
(四)统一监管后,为弥补相关事业单位经费不足,市财政积极给予经费保障。
六、实施程序
(一)进行调查核实(2018年6月底前)。市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一步开展摸底调查,核实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和人员底数等。
(二)确定统一监管意见(2018年7月底)。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市属企业统一监管企业名单和整合划转、清算退出意见,报市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府公布统一监管企业名单。
(三)进行移交划转(2018年8月底前)。根据市政府公布的统一监管企业名单,市直单位将所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移交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核销手续。
(四)依法实施清算退出(2020年底前)。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业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具备重组整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国资委牵头,市直单位具体负责,按照市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意见,依法实施清算退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