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5〕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泰政发〔2015〕19号和泰政字〔2017〕9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 泰政办字〔2017〕49号 )规定,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合同双方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依据,审计完成后方可结算工程全部资金,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删去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7〕22号)规定,决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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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障建设资金运用合法有效,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政府投资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列入跟踪审计、结(决)算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制度。
合同双方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依据,审计完成后方可结清工程全部资金,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
对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执行,单项工程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结(决)算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建设、施工和其他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资金;
(三)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
(四)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50%),以及政府性资金虽然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主要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建设项目,土地开发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项目的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施设备和网络安装、装饰装修、绿化以及材料等)。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主要采用审计调查、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四种模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可以对投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确定审计机关:
(一)中央、省级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二)市级投资及市级与上级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按上级要求审计或者由市审计机关审计;
(三)上级、市级与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市级投资为主导的,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或者授权县(市、区)负责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