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补充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2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 ( 苏政发〔2022〕1号
)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 ( 苏政办发〔2022〕25号)的文件精神,全力助企纾困,特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对承租市、县(市、区)公有房产(包含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供销社、工会、人防所属的各类公有房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扬府办发〔2022〕29号文件减免3个月房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6个月)的基础上,顺延6个月按50%比例缴纳房租。鼓励和倡导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和缓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供销社、市总工会、市住建局)
三、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四、对受扬州市政府表彰的建筑施工企业,免交1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使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代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款履约保障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六、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七、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
八、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实施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待国家和省政策出台后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扩大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根据国家和省部署,符合条件的地区,2022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根据国家和省部署,允许具备条件的地方再拿出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