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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镇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镇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镇政发〔2011〕5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满60周岁、非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至1200元12个档次。2012年一般缴费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多缴多补。选择按100-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按500-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按900-12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

  对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按缴费最低档次全额承担。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本意见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意见确定的标准领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按原政策规定符合领取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对象,改领取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低于原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的按高标准执行。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丧葬抚恤待遇。

九、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1〕24号)已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未单独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

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在社区、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各地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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