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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苏人通〔2006〕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省各委办厅局,各省属事业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人员聘用制工作,全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势头。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地、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尤其是一些省属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在政策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基层单位的要求,我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部门、各单位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并强调“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各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加强用人管理,及时清退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对确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及时增加编制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外用人可以参照《暂行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不适用《暂行办法》的政策规定,可由单位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之建立劳动或劳务用工关系。

  二、《暂行办法》第六条中“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单位”,是指单位规模较小,没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方案应当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三、《暂行办法》第九条中“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或只对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四、《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聘用合同中的试用期制度与毕业生就业中的见习期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应当按规定约定试用期,但不应涉及见习期。考虑到试用期与见习期的衔接,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订立聘用合同时,可以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职工在同一个单位工作,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五、《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掌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其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推行人员聘用制后进入单位的其他各类人员,其“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从该受聘人员进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因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

  七、《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单位出资引进”,是指单位为招聘人才,经受聘人员同意,向有关单位支付了应当由受聘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单位向受聘人员额外付给有关费用或照顾其利益的行为。单位因招聘人员而发生的工作费用,不属于“出资”范围。

  八、《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事业单位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九、为做好已经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全面推进聘用制工作的政策衔接,2006年2月1日前已签聘用合同的职工可以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继续执行,合同条款中明确按政策规定执行的,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按《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原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按《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由个人申请改签聘用合同。

  十、聘用双方应当签订必备条款齐全的聘用合同。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聘用合同成立。

  生效的聘用合同、协议之间出现条款内容冲突、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以订立时间在后的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不因其部分或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而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二、事业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不影响聘用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事业单位未按规定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但受聘人员按照单位要求履行了岗位职责工作义务的,视为事实聘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暂行办法》调整。受聘人员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须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

  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受聘人员仍在原聘用岗位继续工作的,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的约定(聘期除外)。受聘人员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须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

  十四、聘用合同期限内双方又订立了服务期协议,且服务期长于合同期限的,双方应及时办理聘用合同的变更手续。

  未办理变更导致出现服务期长于聘用合同期限的情形时,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聘用合同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