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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德政字〔2023〕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 鲁政字〔2020〕2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 鲁发改投资〔2019〕12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使用预算安排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业主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预算安排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且市级财政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含)的非经营性市本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的业务用房等项目;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监狱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支出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履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采用阶段代建的方式。代建单位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代行建设单位职责,从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负责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办理项目移交,依法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单位、代建单位等各方的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代建单位条件与确定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综合实力在行业发展中居领先地位;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中的两项或多项项目管理资质,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等级,或具有代建经验的政府建设平台;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代建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

(五)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九条 对确定实行代建的项目,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业主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招标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确定项目代建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对拟参加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投标的单位的资质、信誉、业绩、经济实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不得参加项目代建单位投标活动。代建单位确定后,业主单位应当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第三章 代建项目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或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二)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优化和报批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勘察、初步设计等服务单位的招标活动,商签和管理相应合同;

(四)参与项目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

(五)参与施工图设计、预算、工程变更、概算调整的评估、评审;

(六)负责项目资金、征地拆迁等建设条件的落实,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出具委托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签章等;

(七)会同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向市财政局申请建设资金;

(八)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招标、专业单位选择和资金使用等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将有关问题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九)组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组织建成项目的移交,接收、使用和保管项目,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代建组织机构,配备符合代建合同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代建工作计划、措施;

(二)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并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审,负责专业设备、装修等专项工程的深化设计及其与建筑设计的衔接;

(三)负责以业主单位名义办理项目规划、市政、消防、人防等报批和接用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报建和接用手续;

(四)依法组织开展施工、设备及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

(五)协助业主单位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并按季度向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部门和业主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全责制管理,负责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概算投资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等;

(七)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论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八)负责工程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对所签合同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九)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各环节的专业验收,申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十)负责项目建成后能够全面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的其他建设、调试、试运行等活动;

(十一)整理、汇编、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财务档案和技术资料等;

(十二)组织编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批复的资产价值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并协助业主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三)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确定代建项目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并向社会公示;

(二)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评审和批复;

(三)组织初步设计概算中需要做二次设计或者深化设计项目的评审和批复;

(四)审查、批复确需变更的工程建设方案和概算调整事项;

(五)对代建项目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六)统计、汇总代建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确定代建项目名单;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概算调整的评估、评审;

(三)负责施工图预算评审;

(四)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将建设资金和代建费用列入业主单位部门预算,安排支出;

(五)负责对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六)对代建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代建项目名单;

(二)做好代建项目与中心城区城建计划的衔接;

(三)负责对房屋市政类代建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指导。

第四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按照批复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业主单位通过招标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并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依法组织开展施工、设备及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代建,不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概算。

因不可抗力事件、法规政策调整、水文地质、市场变动等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投资概算调整及工程延期,代建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专项验收。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将项目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将所有工程、财务资料等移交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业主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报送代建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集、整理、保管各项工程档案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和技术资料等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缺陷责任期由代建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维护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由业主单位负责。代建单位应将质量保修相关协议移交业主单位并协助做好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组织实施代建。因不可抗力事件、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的工程延期,应由业主单位、代建单位签署补充合同(协议)重新约定。

第五章 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代编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与业主单位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年度支出预算编入业主单位部门预算,并注明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五条 安排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由业主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由业主单位负责筹措并落实到位。自筹资金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市财政局下达的基建支出预算,与政府投资同步、同比例拨付代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前期已发生的土地购置及其他费用,由业主单位负责专账管理,竣工后一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代建单位为市级预算单位的,应执行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归集建设成本,真实、准确反映项目建设投资,并定期将基建报表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计取,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数额为准。

第二十九条 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但经批准的调整概算投资额度超过代建控制投资额度10%(含)以上的,代建管理费可参照前款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方式,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