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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13〕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9日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规范城镇居民医保资金筹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1〕128号),就建立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相统一,以政府补助为主、参保人合理负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积极促进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量力而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坚持责任分担,科学划分政府和个人的筹资分担比例;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坚持公平公正,保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水平的基本相当。
三、筹资水平和分担比例
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2.5%确定。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筹资水平的80%和国家规定的财政最低补助标准,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