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门特待遇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特待遇(表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特待遇(表一)
门特病种 |
起付标准 |
结算方式(支付比例) |
一个统筹年度 最高支付限额 |
尿毒症透析 |
3949元 |
按住院标准结算 |
13万元 |
器官移植抗排异 |
3949元 |
按住院标准结算 |
13万元 |
恶性肿瘤放化疗 |
2000元 |
70% |
8000元 |
血友病 |
2000元 |
70% |
1万元 |
白血病 |
2000元 |
70% |
8000元 |
难治性肾病综合症 |
2000元 |
70% |
8000元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2000元 |
70% |
8000元 |
重型β-地中海贫血 |
2000元 |
70% |
8000元 |
恶性淋巴瘤 |
2000元 |
70% |
8000元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2000元 |
70% |
8000元 |
慢性活动性肝炎 |
2000元 |
70% |
2500元 |
肝硬化失代偿 |
2000元 |
70% |
2500元 |
慢性肾功能不全 (非透析治疗) |
2000元 |
70% |
2500元 |
肝豆状核变性 |
2000元 |
70% |
2500元 |
重症精神病 |
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支付。不具备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条件的,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6000元,支付比例为70%。 |
||
巩固期精神病 |
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支付。不具备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条件的,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5000元,支付比例为70%。 |
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门特病种的参保人员,在享受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按同时患上述另一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病种的补助额的60%进行再补助。
(二)住院待遇
1.同一统筹年度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徐州市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2. 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7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100元。
3. 市区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二)”。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二)
医疗费用段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
85 |
80 |
75 |
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 |
90 |
85 |
80 |
50000元以上 |
95 |
90 |
85 |
各县(市)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三)”。各县(市)三级医疗机构暂按本表内二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执行。
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三)
医疗费用段 |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
85 |
70 |
55 |
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 |
90 |
75 |
60 |
50000元以上 |
95 |
80 |
65 |
铜山区、贾汪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区和各县(市)标准,确定本统筹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