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明确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权利与职责,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并由市国资委授权的,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对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二章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五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政府批准同意设立;
(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市国资委批准其章程。
第六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可通过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国资委直接投资设立。
第七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
第九条 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第三章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市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有关财务总监的管理,按照《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方案。
(五)由市国资委规定并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营运情况;
(三)承担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国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向市国资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