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13〕2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3〕109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严格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继续抓好已经出台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养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见习补贴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落实。
(二)大力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结合苏州转型升级要求,重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着力培育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增长点。各地、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同时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推进实施投资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制度,把就业岗位增加、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公共投资和社会投资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进一步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全市每年组织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不少于10万个。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进程,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社区和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
(四)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当年新招用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开展高校毕业生实现更高质量就业试点工作。围绕“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开发机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提升机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逐年提升”四个方面开展高质量就业试点。2015年底在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就业人数占40%;2015年底在我市就业的本科生中,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就业人数占65%。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优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10~30万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金额贴息,并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6000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地的,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强化创业服务。把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在苏高校创业模拟实训工作力度,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SIYB创业培训;深入在苏高校开展“创业大讲堂”等创业指导活动。
(三)提升创业载体规模和层次。加快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步伐,不断拓展服务项目,优化完善服务措施,强化工作考核,增强指导实效,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创建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省级、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打造一所规模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中心,为大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创业平台。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引导高校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各高校要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着力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咨询辅导。各高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各地要加强与当地高校的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在苏高校全部建立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
(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积极为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服务。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在苏有固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可在住所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三)开展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管理服务。由市人社部门牵头,会同教育、公安、人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比对信息,按照全省统一的实名制登记管理服务要求,做好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及未就业个人实名信息的接续工作,并对实名制信息实行动态维护。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系统提供的信息,将本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落实到街道(镇)、社区(村)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并对高校毕业生求职应聘、就业手续办理、就业创业帮扶、就业创业培训等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与服务。对回到本市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摸清其就业服务需求,及时提供帮扶;对未回本市的,掌握其就业状况,相关情况及时汇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地要提高就业见习工作质量,拓展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就业见习基地,积极开发见习岗位,将见习岗位逐步向管理及技术岗位倾斜。要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在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发放给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财政对见习单位的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对被见习单位提前录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协议期限继续发放全额的见习补贴。要确保全市每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650个,见习人数达到1200人。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各地对实名登记的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要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要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提前向校园延伸,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积极向高校毕业生宣讲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树立正确的求职就业观念;积极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帮助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了解自身特点、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积极组织团体指导、应聘模拟训练等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求职应聘能力。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职业指导效果。
(六)促进高校毕业生供需对接。各地要定期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专业的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精心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招聘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活动。要积极发挥网络作用,建立招聘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与在苏高校就业网的相互链接,充分发挥“12580”求职通、就业e图等信息化载体作用,广泛利用短信、微博、微信等方式,为登记求职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向发布就业信息。
(七)开展各类校园招聘活动。各高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高校组织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计划。各地要积极参加全市组织的“苏州校园引才计划”、“苏州校园引智计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各类大学生招聘活动,全方位引育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财政要给予资金支持。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
(一)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提升活动。组织本地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市“1+N”公共实训基地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各培训单位要结合高校毕业生专业特点及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专门培训计划,开发专门培训课程,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市优秀青年技能提升计划项目和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的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参加市“1+N”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的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的本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