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延长评估管理有关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津国资产权〔2021〕13号
各所出资企业,各区国资委:
为持续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确保相关制度规范的连续性,经研究,现将
《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 津国资产权〔2016〕18号,以下简称《
备案指引》)等三个文件有效期延长3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
备案指引》第一条中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07〕40号)”修改为“《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津国资〔2018〕5号)”。
二、各委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事项适用上述三个文件。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权限按照《
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管理暂行办法 》 ( 津国资〔2020〕8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境外企业评估管理工作应符合《
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