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标准的通知
扬人社〔2015〕2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扬府规〔2014〕9号)等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有关生育医疗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实行按单元、按病种定额付费。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需交纳个人承担部分,其余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一)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标准
1、产前检查:900元。
2、分娩住院:顺产3200元,剖宫产4500元。
3、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为4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为7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为19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为2800元。
4、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和经宫腔镜取环术分别为180元、180元和19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术或取出术为200元;输卵管结扎术为800元,输精管结扎术为500元,输卵管复通术为1000元,输精管复通术为900元。
(二)三级医疗机构标准
1、产前检查:1100元。
2、分娩住院:顺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
3、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为48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为85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为23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为3200元。
4、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和经宫腔镜取环术分别为200元、200元、20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术或取出术为200元;输卵管结扎术为1000元,输精管结扎术为600元,输卵管复通术为1200,输精管复通术为1000元。
(三) 建立退出病种临床路径和标准化诊疗方案的申报与审核机制。分娩住院期间因并发症、合并症导致医疗总费用超过上述病种定额标准一倍以上的,由医疗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通过的,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总费用(不含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实行按项目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退出病种临床路径申报与审核制度和医疗专家库,召集医疗专家定期对相关病案进行审核,规范操作流程和结算管理。
二、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