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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
宿政发〔2017〕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加大治污减排力度,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宿迁市区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二、挂钩标的

根据省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要求,2016年考核标的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排放指标。2017年起,在2016年基础上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总磷、总氮排放量三项考核标的。以后年度,根据省政府政策调整及我市实际情况适时对挂钩标的进行调整。

三、统筹标准

根据各区年排放污染物总量,2016~2017年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300元收取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其中1000元上缴省,市收取300元);以后年度,若省提高统筹标准,市标准在省收缴额度基础上上浮30%。

四、返还奖励

(一)考核返还。根据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区,按该区上缴资金总额的40%返还。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区,阶梯降低返还比例,每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依次降低5个百分点。

(二)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对PM2.5、AQI和考核断面达标率等三项主要环境质量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的区,分别按该区上缴资金总额的10%、10%、20%进行奖励。

市区各主体因其考核指标未达标,导致市区整体统筹资金被省扣减考核返还和取消奖励的,要承担因其未达标导致的市区其他主体应获得的考